7月29日晚上,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对本赛季的第二十期裁判评议进行了讨论。本期评议了12个判例,其中包括了中超第18轮上海申花与河南队之间的争议判罚。裁判委员会认为,这些争议判罚基本符合比赛规则,裁判员的判决也都正确。以下是详细的评议内容:
判例一:
中超第18轮上海申花对阵河南的比赛中,在第45分7秒,上海申花队员成功破门,进球前,申花队9号球员疑似用手臂触球。裁判员判定进球有效,VAR系统未介入。
评议组一致认为,申花队9号球员的手臂处于自然位置,并且触球是意外发生的,随后是其他队员进球,而非手球球员直接破门。因此,按竞赛规则,这种情况不应判定为手球犯规,进球应该有效。裁判员的判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也合规。
质疑:关于此类进球的疑问,VAR不介入是否合适?VAR的功能之一不就是回看进球过程吗?如果VAR给出回放,确认手球是自然发生的,大家也许不会提出异议。
判例二:
同样是在上海申花对阵河南的比赛中,在第90分8秒,河南队踢出一个角球。助理裁判员举旗示意球已经完全出界,裁判员鸣哨停止比赛,河南队随后将球踢进了对方球门。
评议组认为,从VAR的视频回放来看,角球踢出后,球整体确实已经出界,助理裁判员的判断是正确的,裁判员的决定也是正确的。因此,后续进球无效,VAR也没有必要介入。
此外,评议组建议,在类似情况下,助理裁判员应适当延迟举旗,裁判员也应该延迟鸣哨,以便VAR系统可以有更多时间核查是否存在明显错误。
质疑:延迟举旗和鸣哨已成为中超的一种常见做法,为什么在这场比赛的最后时刻,裁判员如此坚决地吹停比赛?难道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没有意识到这样做可能影响比赛结果?他们这样做,是否是在避免赛后可能出现的争议?
判例三:
在同场比赛的第45分1秒,上海申花13号球员在本方罚球区附近对河南队11号球员犯规,裁判员最初判定犯规发生在罚球区外,给了河南队一个直接任意球。然而,VAR回放显示犯规发生在罚球区内,于是裁判员改变判罚,判给了河南队点球。
评议组认为,申花队13号球员的动作属于犯规,犯规发生地点应该是罚球区内(根据规则,罚球区线也视为罚球区内)。裁判员对犯规地点的判断错误,VAR的介入是正确的,并且裁判员可以根据VAR提供的回放直接改判,裁判员的最终判决符合规则。
这三例判例,尽管在某些方面存在争议,但都符合规则,裁判员的判罚基本没有问题。然而,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对与错,而是评议的反复出现并没有减少比赛中的争议。
个人看法:这三次判罚实际上是典型的“存在感式正确判罚”。在瞬息万变的足球比赛中,许多判决并不是简单的对错问题,而是对比赛过程的理解。有时,错的判罚反而比对的判罚更能帮助减少争议。比如在这场比赛中,如果点球没有被判定,正常的任意球结果没有引发质疑,而角球如果没有被吹罚,河南队踢进球门后,比赛的争议可能会更少。相反,如果裁判员坚持判罚,球迷可能会因争议而产生不满,最终,即使裁判员事后用评议证明他们是正确的,这样的“存在感式”正确判罚又有何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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